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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揚州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規模優化調整指導方案》的通知
揚府辦發〔2022〕7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揚州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規模優化調整指導方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7日

揚州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規模優化調整指導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強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提高社區治理和服務能力現代化水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城市社區治理與服務的意見(蘇發﹝2017﹞24號)》等規定要求,全面優化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規模和布局,充分發揮社區功能作用,特制定本指導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立足長遠,兼顧當前,突出重點,依法規范、穩妥有序推進社區規模優化調整。通過科學優化調整社區規模,推動社區轄區范圍、人口規模和資源配置等更趨合理,社區治理現代化水平不斷提高,為把揚州這個“好地方”建設得好上加好、越來越好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穩妥推進。本著積極穩妥、因地制宜、有序推進的原則,統籌城鄉發展規劃與當前重點工作,注重社區歷史沿革,兼顧群眾生活習慣和情感因素,加強調研認證,強化風險評估,科學制定方案,推動形成規模合理、布局均衡、能力充足的社區治理新格局。

——堅持依法依規。嚴格遵守社區規模優化調整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規范程序步驟,嚴密組織工作,防范化解風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堅持以人為本。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維護和發展居民合法權益作為根本出發點,廣納群言,集中民智,維護好居民群眾切身利益,不斷提高居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堅持精準服務。把提高服務社區居民水平、提升居民生活質量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將社區規模優化調整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結合起來,切實提升服務的精準性和實效性,進一步方便居民生活、方便居民參與、方便居民辦事。

(三)主要目標

“十四五”期間,通過統籌規劃、科學設置、規范實施、穩步推進,進一步配齊配優社區工作者,健全基層治理體系。堅持黨的領導,構建社區黨組織引領的多方協同治理體系,有效掌握社區人、地、事、物、組織、設施等基礎信息;增強社區民主自治,促進居民主動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完善社區服務,優化配置公共服務資源,為社區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公益服務和便利服務,促進服務居民精細化、精準化;做強“精網微格”,實現服務管理網格全面覆蓋,服務管理能力全面提高,基層基礎工作全面夯實;強化社區文化認同,注重建設美好和諧社區,形成基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到2025年,逐步實現全市社區格局布置均衡化,服務能力標準化,社區工作者培養制度化,資源配置功能化,應急反應快速化,促進居民對社區的知曉率、參與率、貢獻率、滿意率以及歸屬感、認同感、安全感的全面提升,為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創造更為扎實的基層基礎。

二、調整條件

社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充分評估后,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進行規模優化調整:

(一)社區規模不適宜。以社區內住宅套數作為基本標準,轄區戶數大于3000戶,治理服務負荷過重且條件成熟的社區,原則上要進行拆分;戶數小于500戶且有條件與周邊鄰近社區歸并的,原則上要進行合并。

(二)管轄范圍不合理。社區四界模糊不清,管轄區域不規整,存在區塊分割、不接壤的情形;管轄區域范圍過大,不利于群眾辦事的社區。

(三)社區管理不順暢。社區管轄區域交叉重疊,或有未納入社區管轄而存在空白點的情形。

三、調整要求

(一)規模適度。按照便于自治、便于管理、便于服務的原則,統籌考慮居住區相對獨立或集中,地域面積適中、社區成員單位分布等要素,優化調整后的社區居委會,以社區內住宅套數作為基本標準,原則上按2000—3000戶設立。現有規模在3000到5000戶的社區,可對規模相近、地域相鄰的多個社區進行統籌規劃,重新劃分區域、調整布局;5000戶以上的社區,可以將其拆分為多個規模適度的社區;轄區內有2000戶左右大型住宅區的,可以試行以住宅區單獨設立社區。社區調整時轄區范圍內有規劃新建和在建小區的,要考慮將其計入入住戶數,充分留有余量。以老舊小區、平房為主,無物業服務企業、老年居民較多的老城區社區,社區戶數可以適當縮小;以獨立樓盤、公寓等為主體的社區,可以適當提高戶數規模,確保社區規模適度、合理。

(二)四界清晰。社區區域劃分應以現有居住小區為基礎,一般以道路、街巷、河流為邊界,四界范圍簡單完整,周邊相連,管轄區域相對規整,原則上不得由不接壤的區域組成,不得打破現有網格劃分。

(三)組織健全。社區黨組織、自治組織健全,社區“兩委”一般由6-10人組成,可根據實際情況聘用專職社區工作者、網格員等,努力配備一支優秀的社區工作者隊伍。社區居委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婦女兒童等委員會,條件成熟的可增設環境和物業管理等委員會。

(四)設施齊全。社區黨群服務中心駐地地址明確,面積達標,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配套齊全,具備統籌開展黨建、養老、助殘、文化、體育、衛生、就業、警務等服務的綜合能力。

四、調整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以及更名,由街道(鄉鎮)提出申請,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批準。

(一)調研評估。社區規模調整前,街道(鄉鎮)應當充分進行調研論證,考慮群眾生產生活需求,深入開展社區協商,廣泛征求居民意見,了解居民調整意愿。涉農社區應在明晰集體資產權屬、充分保障相關群眾利益的基礎上,啟動優化調整工作程序。高度重視歷史遺留問題和矛盾糾紛的調處,全面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排查潛在風險,制定社會穩定風險防控方案,采取有針對性的化解風險措施,有效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制定方案。街道(鄉鎮)在充分調研和評估的基礎上,因地制宜結合每個社區情況編制優化調整初步方案,做到一社區一方案。方案中主要明確四項內容:一是明確社區區域界線范圍;二是明確新設立社區名稱,嚴格按照《地名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充分考慮人文歷史和居民認同等因素;三是明確調整后的社區黨群服務中心選址,綜合考慮使用面積、交通便利、服務半徑、未來規劃等因素;四是明確社區“兩委”成員和專職工作人員職數,制定人員招聘或內部調整計劃。

(三)規范審查。社區規模優化調整方案形成后,街道(鄉鎮)需報縣(市、區)、功能區民政部門審查。縣(市、區)、功能區民政部門根據需要及時征求同級組織、政法、住建、財政、人社、自規、教育等相關部門意見,指導街道(鄉鎮)進行修改完善,形成社區規模優化調整實施方案。

(四)請示調整。街道(鄉鎮)向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報送社區規模優化調整的請示和實施方案,經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研究通過后,報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備案。

(五)完備手續。街道(鄉鎮)應依法及時組織開展新設置社區的黨組織、居委會、居民監督委員會以及居民代表、居民小組長等選舉工作。涉及調整的社區應及時向縣(市、區)、功能區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或變更《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社區規模優化調整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基層長治久安,事關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各地要高度重視社區規模優化調整工作,把黨的領導貫穿社區規模優化調整工作全過程,結合實際及時調整基層黨組織設置,切實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要全面強化街道(鄉鎮)黨工委(黨委)的主體責任,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加快形成縣(市、區)、功能區組織、政法、民政等部門指導,街道(鄉鎮)黨工委(黨委)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各有關單位密切配合、上下聯動的工作格局。

(二)注重穩妥推進。社區規模優化調整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充分考慮城市規劃布局、區域功能定位、群眾生產生活、現有網格設置等綜合因素,結合各地實際,有計劃、有步驟、有程序地推進,切實做到成熟一個、調整一個,形成各項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進的工作機制。

(三)強化保障措施。各縣(市、區)、功能區以及街道(鄉鎮)要把社區基本運轉各項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特別是各街道(鄉鎮)應按規定及時配齊社區工作者,落實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統籌開展辦公、服務、議事等活動,全力以赴做好民生服務各項工作,不斷提升民生服務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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