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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2022.6月)
項目編號: 發布日期:2022-06-14 10:43 訪問量:

揚州市生態環境局處罰決定(2022.6月)

被處罰者名稱

違法事實

處罰依據

處罰內容

執行情況

揚州新港物流有限公司

非道路移動機械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罰款0.5萬元

執行中

揚州市鼎盾汽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

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

《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100元,并處2.33萬元罰款

執行中

江蘇東風南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

罰款0.2萬元

執行中

生態科技新城玉月酒店用品廠(經營者:顧小懷)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罰款3萬元

執行中

揚州奧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罰款3萬元

執行中

廣陵區笑天旅游用品廠(經營者:許帥)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罰款3萬元

執行中

廣陵區俊馬旅游用品廠(經營者:倪萍)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罰款3萬元

執行中

揚州經濟開發區明鑫醫用橡塑廠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罰款3萬元

執行中

揚州市新華筆刷有限公司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罰款4萬元

執行中

揚州榮發五金橡塑廠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罰款3萬元

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