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揚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管理辦法(試行)》,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可以是社會組織或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組織:應經依法登記,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享有政治權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個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享有政治權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聯合辦學:應當提交合作辦學協議,明確各方合作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四)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