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第三章第十二條要求,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和贍(扶、撫)養義務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提交身份證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二)填寫申請表,聲明家庭收入、財產及其他必要的情況,提供不能通過政府間信息共享獲取的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并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等。
根據《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第三章第十二條要求,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和贍(扶、撫)養義務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提交身份證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二)填寫申請表,聲明家庭收入、財產及其他必要的情況,提供不能通過政府間信息共享獲取的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并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