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圍網、網箱養殖,或者設置集中式畜禽飼養場、屠宰場。如違反本規定,將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