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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國家二級水源保護地從事養殖會面臨哪些處罰?
發布日期: 2021-10-1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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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圍網、網箱養殖,或者設置集中式畜禽飼養場、屠宰場。如違反本規定,將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