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揚州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餐飲場所使用瓶裝燃氣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不得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高層建筑內用氣;
供氣管路以及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安裝;
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燃氣氣瓶存放液化石油氣總重量一般不超過100千克,超過100千克時,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專用氣瓶間;
用餐場所不得放置燃氣氣瓶;
國家和省有關餐飲場所使用瓶裝燃氣的其他強制性規定。
根據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揚州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餐飲場所使用瓶裝燃氣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不得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高層建筑內用氣;
供氣管路以及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安裝;
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燃氣氣瓶存放液化石油氣總重量一般不超過100千克,超過100千克時,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專用氣瓶間;
用餐場所不得放置燃氣氣瓶;
國家和省有關餐飲場所使用瓶裝燃氣的其他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