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關于建立揚州市市區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對2013年5月1日后受讓土地所建房屋配置電梯的,由建設單位交存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具體標準為:建筑層數7層及以下的,按18元/平方米交存,建筑層數8-12層的,按20元/平方米交存,建筑層數13層及以上的,按22元/平方米交存。
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電梯、消防設施設備更新改造的資金,日常維護保養不得使用。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關于建立揚州市市區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對2013年5月1日后受讓土地所建房屋配置電梯的,由建設單位交存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具體標準為:建筑層數7層及以下的,按18元/平方米交存,建筑層數8-12層的,按20元/平方米交存,建筑層數13層及以上的,按22元/平方米交存。
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電梯、消防設施設備更新改造的資金,日常維護保養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