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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小區的維修責任由誰承擔?
發布日期: 2022-04-2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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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2020年11月27日修正)第七十二條規定:“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承擔,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該業主自行承擔”。

老舊小區一般都過了保修期。因此,當房屋出現墻體、屋頂滲水問題時,應當由相關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責任。如果繳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那么根據《揚州市市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申請人在征詢維修受益范圍內2/3以上業主意見,并同時達到1/2以上業主同意后,可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進行維修。如果未按規定繳存維修資金或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支付維修費用的小區,業主按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分攤。

如果該小區納入城鎮老舊小區宜居改造計劃,應當由屬地主管部門牽頭實施。對于房屋樓面、屋檐、墻體等建筑本體的改造維修,應當征求相關樓幢居民意見,若決定由政府全額出資統一進行改造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樓幢居民按標準全額歸集維修資金,統一繳至各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維修資金賬戶,專項用于改造保修期滿后相關樓幢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小區由所屬社區負責。若維修資金歸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由各地舊改部門制定改造方案,進行相關費用評估,相關樓幢居民原則上按不超過50%的比例統籌改造資金,由屬地政府統一組織進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