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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將民用單獨住宅注冊為經營場所嗎?
發布日期: 2021-07-0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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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通知》(揚府發〔2016〕24號),對于申請人實行住所和經營場所分離,或者從事無污染、無安全隱患的電子商務、無實體店鋪的網絡交易服務、軟件開發、文化創意、咨詢策劃、工業設計、股權投資、商務秘書、咨詢代理、個體出租車客運服務的市場主體,可以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對住宅作為經營性住所登記的,申請人需出具已經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承擔其使用該住宅登記的一切法律責任的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