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結合揚州實際,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該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處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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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結合揚州實際,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該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處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