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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況下可以頒發夜間施工許可證?
發布日期: 2020-03-16 13:59  訪問量:       來源:       

根據江蘇省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期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澆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和為保證工程質量需要的沖孔、鉆孔樁成型等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認定并出具證明。作業原因、范圍、時間以及證明機關,應當公告附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