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人社〔2022〕82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切實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揚人社〔2021〕58號)和《關于提高2022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揚政民〔2022〕39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調整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下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最高不超過市區最低工資標準2280元/月,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最高不超過最低工資標準2070元/月。最低不低于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即1155元/月。
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5%確定。
三、調整失業保險待遇所需的資金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新標準從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揚州市財政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