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頁 >> 批準服務信息
  • 網站分享
    彩神-欢迎您
關于江蘇長青農化股份有限公司沿江廠區騰退搬遷改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項目編號: 發布日期:2022-07-25 06:20 訪問量: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查,我局對以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決定,現將作出的審批決定的情況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電話:0514-80988100

傳    真:0514-87313750

通訊地址:揚子江北路446

郵編:225007

揚環審批〔202223

項目代碼:2110-321000-89-01-583044

江蘇長青農化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江蘇長青農化股份有限公司沿江廠區騰退搬遷改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收悉。我局委托揚州銀海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開展了技術評估,項目經過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預審,現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批復如下:

一、根據我省環境敏感區化工企業整治要求(蘇化治辦〔202210號),你公司擬投資15億元在江都經濟開發區J18地塊實施沿江廠區騰退搬遷改建項目,搬遷改建后全廠產品減至19個,年產能從約25170噸減至12000噸。本項目已取得市行政審批局備案(揚行審備[2021]74號),節能報告已通過市行政審批局審查(揚行審能審[2022]5號),并征得市發改委、工信局及江都區政府同意。根據你公司委托江蘇智環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報告書》結論,在全面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后,項目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可得到緩解和控制,能夠滿足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和標準要求,從環境保護角度出發,項目建設具有環境可行性,我局原則同意《報告書》評價結論。

二、同意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預審意見和揚州銀海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技術評估意見。你公司應深入貫徹長江大保護國家戰略,實施嚴格的環境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和環境安全,并重視落實以下要求:

(一)廠區排水系統實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水管線采用架空管廊輸送。按照分類收集、分質預處理、綜合生化處理方案建設生產廢水廠內處理系統。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接管標準后送光大水務(揚州)有限公司集中深度處理。特征污染物氟蟲腈車間排口執行《雜環類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523-2008)中相關限值。總排口污染物排放執行長青公司與光大水務(揚州)有限公司的協議標準。

(二)遵循應收盡收、分類收集的原則,建設以車間為單元預處理+全廠綜合處理的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有機廢氣采取分類收集+車間預處理+廠區集中RTO焚燒處理后通過30米高的排氣筒排放(DA001);含鹵代烴廢氣經樹脂吸附/脫附+活性炭吸附/脫附裝置處理后通過30米高的排氣筒排放(DA002);含氟廢液焚燒廢氣經急冷+水洗+二級堿洗+兩級脫硝+氣液分離后通過50米高的排氣筒排放(DA003);危廢焚燒廢氣經余熱鍋爐+急冷塔+活性炭噴射+布袋除塵器+水洗塔+堿洗塔+脫硝塔+煙氣再熱器處理后通過50米高的排氣筒排放(DA003)20號車間副產吸收尾氣經二級堿液吸收處理后通過25米高的排氣筒排放(DA004)21號車間溴化物合成工序廢氣經二級堿液吸收處理后通過25米高的排氣筒排放(DA005)24號車間催化劑再生工序廢氣經二級堿液吸收+一級水吸收處理后通過15米高的排氣筒排放(DA006),氫氣冷凝后通過20米高的排氣筒放空(DA007);副產鹽精制車間催化熱解廢氣經旋風除塵+堿式噴淋+RTO裝置+兩級多相低溫催化脫硝處理后通過25米高的排氣筒排放(DA008);副產鹽精制車間其他工藝廢氣經兩級多相催化氧化處理后通過20米高的排氣筒排放(DA009);危廢庫廢氣經一級堿洗+一級活性炭吸附處理后通過15米高的排氣筒排放(DA010);污水處理廢氣經一級水洗+一級堿洗+RTO+急冷+一級堿洗處理后通過30米高的排氣筒排放(DA011);研發與檢測廢氣經一級堿洗+一級活性炭吸附處理后通過20米高的排氣筒排放(DA012);燃氣導熱油爐和蒸汽鍋爐實施低氮燃燒后煙氣通過25米高的排氣筒排放(DA013);儲罐選用立式拱頂罐,有機物料罐區設置氮封并配套冷凝裝置,尾氣接RTO裝置,無機酸儲罐設置水封;規范開展泄露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

廢氣污染物排放執行《農藥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7-2020)、《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4554-9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氮氧化物執行低氮排放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20)的相關限值。

(三)合理布置噪聲源,選用低噪聲設備及采取隔聲、消聲、減振等綜合降噪措施。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標準。

(四)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處置原則,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固廢的暫存場所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要求,危險廢物焚燒設施須符合《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176-2005)。固體廢物再生利用產物作為產品的,須符合《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1091-2020)的相關規定。

(五)落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源頭控制、分區防控、污染監控、應急響應強化保護措施。項目投產后一年內應完成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按規范開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

(六)落實環境風險防范要求,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有效防范、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保障區域環境安全。本項目建設投產前,要加強老廠區的環境風險管控,嚴格環境管理,杜絕車間跑冒滴漏現象。

(七)本項目建設期應開展環境監理,落實環境基礎設施配套及施工期污染防治的要求。

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領或變更排污許可證,依法有償取得排污權。本項目建成后,全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調整為:

(一)廢水(接管量):化學需氧量≤256.48t/a、氨氮≤32.98t/a、總氮≤73.28t/a、總磷≤5.86t/a

(二)廢氣:有組織排放顆粒物≤17.994t/aVOCs≤30.764t/aNOx≤120.742t/aSO2≤16.144t/a,無組織排放VOCs≤24.142t/a

(三)工業固體廢物:全部安全處置或綜合利用。

四、按應急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廢水、廢氣、危險廢物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并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五、按照《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要求設置各類排污口,各類環保設施應設立標準的圖形標志,按《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蘇環發〔20213號)安裝廢水、廢氣污染物自動監控系統。

六、本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項目建成后應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的規定組織竣工環保驗收。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負責本項目現場環境監管,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不定期督查。

七、你公司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環發〔2015162號)建立環評信息公開機制,按規定發布企業環境保護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渠道,加強宣傳與溝通工作,及時解決公眾反映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保護要求,履行好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

八、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應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項目應在實施后5年內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九、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復后的《報告書》送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揚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