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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江蘇優士化學有限公司年產200噸四氟對甲基芐醇、3萬噸草甘膦升級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項目編號: 發布日期:2022-09-07 06:13 訪問量: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查,我局對以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決定,現將作出的審批決定的情況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電話:0514-80988100

傳    真:0514-87313750

通訊地址:揚子江北路446

郵編:225007

揚環審批〔202231

項目代碼:2112-321000-07-02-127262

江蘇優士化學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江蘇優士化學有限公司年產200噸四氟對甲基芐醇、3萬噸草甘膦升級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收悉。我局委托揚州銀海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開展了技術評估,項目經過揚州市儀征生態環境局預審,現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批復如下:

一、你公司擬投資46558萬元將大連路廠區四氟對甲基芐醇生產線搬遷至青山廠區,對青山廠區草甘膦生產線進行技術升級改造,保持年產200噸四氟對甲基芐醇、3萬噸草甘膦的生產能力不變。本項目已取得市工信局備案(揚工信備[2022]8號),節能報告已通過市工信局審查(揚工信能審[2022]3號),并征得市發改委及儀征市政府同意。根據你公司委托江蘇智環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報告書》結論,在全面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后,項目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可得到緩解和控制,能夠滿足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和標準要求,從環境保護角度出發,項目建設具有環境可行性,我局原則同意《報告書》評價結論。

二、同意揚州市儀征生態環境局初審意見(儀環函[2022]12號)和揚州銀海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技術評估意見。你公司應深入貫徹長江大保護國家戰略,實施嚴格的環境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和環境安全,并重視落實以下要求:

(一)項目排水實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各類工業廢水經廠內污水處理站預處理后,達標接入揚州中化化雨環保有限公司集中處理。

(二)按應收盡收、分類處理要求建設廢氣收集處理系統。四氟對甲基芐醇生產廢氣分別收集經冷凝+水洗預處理,草甘膦、雙甘膦生產廢氣及副產鹽生產廢氣分別收集經二級堿洗+水洗預處理,草甘膦合成(除氧化)生產廢氣收集經水洗預處理,甲類罐區呼吸廢氣收集經水封吸收預處理,與危廢庫廢氣合并后經堿洗+RTO+堿洗處理,通過25米高排氣筒(DA001)排放;草甘膦烘干廢氣收集經旋風+布袋+堿洗處理,通過30米高排氣筒(DA002)排放;污水站廢氣收集經二級洗滌+風冷+活性炭吸附處理,通過25米高排氣筒(DA003)排放;焦磷酸鈉調pH廢氣收集經水洗后與焦磷酸鈉熱解廢氣一并經堿噴淋+水幕除塵處理,通過35米高排氣筒(DA004)排放;草甘膦副產氯化鈉烘干廢氣收集經旋風+水洗處理,通過15米高排氣筒(DA006)排放;草甘膦副產焦磷酸鈉烘干廢氣收集經旋風+布袋+水洗處理,通過15米高排氣筒(DA007)排放;四氟對甲基芐醇氟化鉀烘干廢氣收集經旋風+布袋+水洗處理,通過30米高排氣筒(DA008)排放;四氟對甲基芐醇含氫廢氣收集經冷凝+二級水洗處理,通過30米高排氣筒(DA009)排放;草甘膦氧化釜廢氣收集經二級水洗處理,通過30米高排氣筒(DA010)排放;規范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

廢氣污染物排放執行《農藥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7-2020)、《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3728-2019)、《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等相關規定。

(三)合理布置噪聲源,選用低噪聲設備及采取隔聲、消聲、減振等綜合降噪措施。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標準。

(四)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落實各類固體廢物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固廢暫存場所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等要求。固體廢物再生利用產物作為產品的,須符合《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1091-2020)的相關規定。

(五)落實青山廠區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源頭控制、分區防控、污染監控、應急響應強化保護措施。項目投產后一年內應完成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按規范開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

(六)落實環境風險防范要求,及時修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有效防范、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保障區域環境安全。

(七)大連路廠區化工設備拆除施工應按《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試行)》制定落實污染防治方案與風險防控措施。按《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拆除結束六個月內完成土壤環境初步調查。

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領或變更排污許可證,依法有償取得排污權。本項目建成后,全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調整為:

(一)廢水(接管量):化學需氧量≤482.67t/a、氨氮≤10.31t/a、總氮≤58.70t/a、總磷≤7.42t/a

(二)廢氣:有組織排放顆粒物≤5.62t/aVOCs≤6.48t/aNOx≤17.18t/aSO2≤0.38t/a,無組織排放VOCs≤2.89t/a

(三)工業固體廢物:全部安全處置或綜合利用。

四、按應急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廢水、廢氣、危險廢物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并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五、按照《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要求設置各類排污口,各類環保設施應設立標準的圖形標志,按《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蘇環發[2021]3號)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控系統。

六、本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項目建成后應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的規定組織竣工環保驗收。揚州市儀征生態環境局負責本項目現場環境監管,揚州市儀征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不定期督查。

七、你公司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環發[2015]162號)建立環評信息公開機制,按規定發布企業環境保護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渠道,加強宣傳與溝通工作,及時解決公眾反映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保護要求,履行好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

八、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應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九、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復后的《報告書》送揚州市儀征生態環境局、揚州市儀征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揚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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